市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等。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预算金额等应当随采购公告公开。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采购中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还应当公开采购人、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集中采购机构还应当公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入围采购阶段的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
将供应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应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报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业绩情况扫描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只公开项目名称和金额。
非涉密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也应当公开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8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