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自9月25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8项(子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接时间
9月25日零时零分起,办理18项(子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济南、青岛、烟台市企业(机构)和个人直接向济南、青岛、烟台市相关部门申请(见附件1),包括在省工商局注册或中央驻鲁企业,且地址位于济南、青岛、烟台市的企业或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受理的事项继续完成办理;其余14个设区市企业(机构)和个人仍按原系统、程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将于2018年9月22日零时零分至9月25日零时零分进行系统调整。调整期内,暂停接收济南、青岛、烟台市企业(机构)和个人对相关事项的业务申请。已经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填报资料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未报3市核验原件的,将转至3市审批。
二、办理要求
(一)公布办事指南
各承接部门要尽快把承接事项纳入本地“一次办好”清单,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9月25日前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等相关办事指南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严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次办好”承诺时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审批结果应及时与“信用中国(山东)”对接。
(二)备案审批数据
1.资质类审批项目,每月5日通过数据导出或数据对接的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委托(下放)事项的核准文件,同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家和省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应在审批后7日内将备案内容书面上报许可处和相关主管业务处室(见附件3-5)。
三、职责划分
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部门承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实施的事项应当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按照双方签订的《行政权力委托协议书》明确的权利义务认真履行职责。
四、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抽查审批资料、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了解承接部门委托(下放)项目实施“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监督调整意见。承接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事项的监管责任,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一年期满后,将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并报省政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联系人:行政许可处相义良,电话:0531-82083215。执法监督联系人:李春建,电话:0531-870870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系统及备案数据技术支持联系人:王伟,电话0531-87087191、87087224。
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及承接部门
2.各市审批方式
3.国家和省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备案内容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备案内容
5.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备案内容
附件:1、2、3、4、5.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