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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6   阅读:1297次   字号:  
     各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规划环保局,各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包括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包括如管理费、利润等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风险幅度
      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调整方法
      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材料价格。如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当期材料价格的,应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六、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分担。承包方全部承担该部分风险。投标报价时,承包方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
      七、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八、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九、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等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合同中未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等进行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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