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19〕8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员:
为了更好的规范转所,服务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18〕1号)的具体要求,本着合规、稳妥、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强制转所手续和流程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我会提交书面强制转所申请。
二、我会收到注册会计师投诉5日内,向会计师事务所询函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的原因,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询函之日起7日内将具体原因及证明材料上报我会,逾期视为同意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
三、自询函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1、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2、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3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4、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5、未按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妥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6、未履行会员义务的;7、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外,我会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
四、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我会依据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再行办理。
五、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协会将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调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