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建筑企业想承包建设某个项目,必须向招标方(建设单位)等缴纳投标保证金,这样一来,不仅占用企业流动资金,还有可能出现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今后,这个钱可以换种方式缴纳了。9月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保险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投标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保险公司保证中标人和业主签约,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或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投标人进行追偿。投标人购买投标保证保险后,等同于缴纳投标保证金。
依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这个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用投标保证保险代替保证金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有利于盘活企业资金,投标保证保险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投标业务相关负责人说,为了减轻企业压力,该局印发了《暂行规定》,建立了费率浮动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保险保费由保险机构结合我市实际,设定不超过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保证金1%的基准值,并以我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投保人资质等级、无赔款优待费等为参考,实施差异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充分体现保证保险优势。
投标保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投标企业减负。以一个估算投资1000万的招标项目为例,正常情况下需缴纳2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按照《暂行规定》,若信用评价3A级的投标企业,采用投标保证保险形式参与投标,只需缴纳480元保证保险即可,有效缓解了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同时,济南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与保险机构业务系统对接,直接实现电子保函线上传输,既防止投标企业提供虚假保险保函,保障数据准确,又实现了投标企业零跑腿,提高了投标效率。
此外,《暂行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监管措施。对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的,以及对投标人提供虚假保险保函的,直接与我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