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办理注册申请,对现行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相关法规中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因个人原因申请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七)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四)近期1寸免冠彩照两张;
(五)非执业会员证书(如适用)。
第五条 主任会计师授权该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注册意见的,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第六条 注册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申报;
(二)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注册申请资料并核验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情况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发文予以公告;
(三)省注协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五)注册会计师关系由省注协代管超过1年的。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发生以下四种注销注册情况的,有关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配合省注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报送该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或依法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处罚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书面说明情况并交回该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注协办理撤销并注销注册手续;
(三)注册会计师去世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书面说明情况并交回该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注协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四)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在代管期内如果与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条 省注协应告知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复议。
第十一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