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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网上打印准考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2   阅读:434次   字号:  
     各市二级建造师考试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各位考生:

    山东省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2019年5月25日-26日举行,考生可于5月20日开始登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打印准考证开放时间

    2019年5月20日9:00至2019年5月26日9:30

    二、打印准考证网址

    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面向个人—>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和成绩查询

    网址:http://124.128.19.212:81/                

    三、如果考生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请务必在考前到所属考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纠错,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不再受理信息纠错事宜。其中,准考证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有误的,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有效证明)办理纠错;准考证姓名、身份证号码因重号、重复户口等有重大修改的,请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准考证单位名称有误的请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准考证纠错时,应注意同时修改考场存根,并在考场存根上加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

    四、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须知”(附件1 )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2),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违纪违规的情况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加考试。

    五、请各市主管部门将打印准考证的网址、时间及方式进行网上公告,各有关单位及时通知报名考生,确保应试人员及时打印准考证、顺利参加考试。

     

    附件:1.2019考生须知.docx

    2.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

     

     

                                       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9年5月15日





    考 生 须 知

    一、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子右或左上角。凡不带身份证的,需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二、参加考试应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通讯等工具。已带入的,应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考试期间,凡发现应试人员将违禁物品带至座位或身上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三十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四、答题卡使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一律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应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六、请熟知“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违纪违规的情况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组织考试作弊、替考、非法提供试题或答案、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等,均属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阅卷过程中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监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在考试期间,应试人员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八、请认真核对准考证的个人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务必在考前到所属考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纠错,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不再受理信息纠错事宜。同时,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成绩查询和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

     

    九、请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合理安排行程,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以免影响正常考试。

     

    十、考试成绩查询网址:http://124.128.19.212:82/

     

     

     

     

     


     

    应 试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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