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要求,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招标人应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规定计取,专款专用,招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费用。规模以下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
二、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标文件。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在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环节加强对上述要求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施工许可环节加强对上述要求的监管,发现未落实的,应责令整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