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莱芜市城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经研究,我厅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首次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仍需提供经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执业人员预注册证明材料。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对人员社保情况作出承诺并提交《企业社保情况承诺书》(见附件)的,不需要再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资质审查过程中,资质许可机关可运用信息共享、向人社部门发函核查等方式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的说明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