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8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要求强化信息公示和协同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各地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