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 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一般于三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外省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 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科技查新报告;
(七)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八)工法对应领域2名高级职称以上外部专家推荐意见;
(九)有关机构鉴定、评价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优选项)
(十)工法文本;
(十一)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提倡增加视频资料,形成数据光盘。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工法,由申报主体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向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报主体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把关,或结合市优秀工法评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工程等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市政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审通过的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相关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城字〔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docx |